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 2017-02-04
  • 429
  • 集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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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此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有关要求,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促进PPP项目各参与方诚实守信、严格履约,保障公众知情权,推动PPP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发展提供的一个指导文件,现对文件主要内容做解读。


第一、办法出台目的是为了促进市场公平、合理竞争、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有效监督和约束PPP项目各参与方行为,保障公共知情权,促进PPP项目良性发展。办法规定PPP项目信息要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伪PPP项目的数量,利于提高PPP项目全生命周期项目质量,同时对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质量也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给PPP项目合作各方提供的一个高效透明的运作规范。

第二、信息公开内容方面,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实施机构、社会资本等机构在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及移交环节的信息公开职责和具体工作流程,贴合实际,操作性强。办法要求将项目实施方案、审核过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分析报告、项目可研报告、立项相关批复文件、政府授权文件、采购阶段文件、项目公司成立相关文件、项目移交阶段文件等予以信息公开,基本覆盖PPP项目全过程文件,便于政策精准落地,这对政府和社会资本都能起到监督和规范的作用,避免了政府在PPP项目前期为了快而走过场的情况,同时客观上也要求社会资本和咨询机构工作上更加认真严谨,这样将利于提高PPP项目前期论证环节的论证文件质量,为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

第三、信息公开方式方面,办法明确指出公开方式包括及时公开和适时公开,对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做了细致规定。如项目概况、项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运作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选择、两个评价评审情况、本项目以及年度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的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数额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以及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情况、实施方案批复文件、采购中标结果、PPP合同核心条款等一般性内容实行即时公开;针对PPP项目中涵盖大量可能涉及政府信息和商业机密的过程信息,如交易结构(含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相关配套安排)、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风险分配框架、合同体系、监管体系、两个评价批复、可研报告批复、采购文件、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已签署的PPP项目合同等内容实行适时公开,并对相关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节点在正文及附件1中PPP项目信息公开要求中进行了合理设置和详细规定。

第四、监督管理方面,财政部对◻◻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各层级进行监督,确保要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应公开PPP项目信息。若PPP项目信息提供方未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或存在其他不当情形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可将该项目从项目库中清退,被清退的项目自清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办法还规定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PPP项目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少数人违法、违规操作的情况发生,促进PPP项目健康发展。同时,办法强调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使PPP项目操作的关键环节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合法证据信息保存。PPP项目信息的面向社会公开,使得监督工作不但能依靠政府部门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还可以借助社会更多专业人员的技术能力发现问题和提出质疑,使得对PPP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从以部门监管为主逐步迈入制度监管及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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