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两部门印发通知调整收费公路PPP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 2017-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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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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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前期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基础[2016]2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厅(委、局):

为推动收费公路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2015年12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办财审〔2015〕192号)(以下简称《指南》),提出了收费公路PPP项目操作的试行流程。今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以下简称《导则》),进一步规范了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操作流程。为做好收费公路PPP项目前期工作,优化工作流程,加强行业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将对收费公路PPP项目的前期工作管理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2016年10月24日前已完成下列工作之一的项目,按过渡期项目进行管理,前期工作继续按《指南》有关规定执行。

(一)已完成社会资本方遴选的项目。

(二)已公开发布社会资本方招标公告的项目。

(三)交通运输部已出具资金安排意向函或出具委托咨询评估通知书的项目。

二、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收费公路PPP项目,按《导则》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已纳入交通运输部“十三五”发展规划和三年滚动计划的收费公路PPP项目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地方政府确定的项目实施机构在编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后,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相关附件,下同)或项目申请报告履行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其中,需要交通运输部进行行业审查的项目,同步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在上报文件中提出政府支持方式。交通运输部按程序出具行业审查(核准)意见,对于符合国家投资政策和车购税资金安排规定的项目,将同时明确车购税资金的安排上限和支持方式。

(二)项目审批或核准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审批或核准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完善,并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有关部门应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

(三)项目确定社会资本方并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向交通运输部报送项目车购税资金申请函。对于所提材料通过交通运输部审查并且符合条件的项目,交通运输部将出具资金安排确认函,明确车购税资金具体安排数额。

(四)项目法人选择确定后,如与审批、核准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三、各级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导则》和本通知完善配套政策,确保收费公路PPP项目前期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并及时反映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对于地方规划的收费公路PPP项目,请按照《导则》要求,及时做好与本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尽快明确各地方收费公路PPP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附:

君合刘世坚评:国家发改委PPP项目工作导则的影响力初显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6〕2851号)(下称“2851号文”),对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下称“《PPP导则》”)做出响应,对收费公路PPP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予以调整。


2015年12月,交通部印发《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办财审[2015]192号)(下称“192号文”),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社会资本确定后再向项目核准(审批)机关报送项目核准(审批)材料,虽然是针对PPP项目的特殊性做出的安排,但与国内现行项目核准(审批)管理制度不甚相符,因此一度引发业内疑义和广泛讨论。


在这个问题上,《PPP导则》的规定非常清楚,即项目审核、核准和备案先行。同时考虑到PPP项目的特点,又规定“纳入PPP项目库的投资项目,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明确规定可以根据社会资本方选择结果依法变更项目法人”,且“PPP项目法人选择确定后,如与审批、核准、备案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PPP导则》的适用范围覆盖交通运输领域。2851号文此次针对上述事宜迅速做出响应,以2016年10月24日为分界点,此前完成三项工作(社会资本遴选、招标公告发布、交通部已出具资金安排意向函或委托咨询评估通知书)之一的项目的前期工作仍按192号文执行,其它项目则以《PPP导则》的相关规定为准。即项目审批或核准先行,然后完善PPP项目实施方案,完成物有所值和财承两个论证,并由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项目法人选择确定后,如与审批、核准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则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此外,2851号文进一步要求各级发改、交通部门,应根据《PPP导则》和2851号文完善配套政策。对于地方规划的收费公路PPP项目,应按《PPP导则》要求,尽快明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之前我们说过,部委协调是中国PPP可持续发展的难点之一。政策制定层面应当把握少而精的原则,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及政策冲突,重在引导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PPP项目进行具体规制,并适当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在这方面的责任与权力。2851号文所体现出的部际协调,以及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与时俱进的姿态,还是要手动点赞的,《PPP导则》的影响力亦初露端倪,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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