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发改委联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随后,PPP界开始沸腾,PPP概念股强势发力,市场几近狂热。但冷静来看,PPP资产证券化其实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2014年12月,证监会在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时便给予了PPP项目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法定权利——该负面清单明确指出: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同时,证监会在《负面清单指引》监管问答中补充说明道: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原则上需为纳入财政部PPP示范项目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PPP推介项目库或财政部公布的PPP项目库的项目。PPP项目现金流可来源于有明确依据的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政府补贴等。其中涉及的政府支出或补贴应当纳入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所以,可以认为,符合要求的PPP项目若想进行资产证券化,在如今“备案制”的监管环境下其实障碍是不大的。不过,发改委此次出台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支持政策对市场和对其自身而言,确实都有着一些重要的意义,我认为有如下几点:
一、明确示范案例,让PPP资产证券化有法可依
虽然从流程上来看,符合要求的PPP项目若想进行资产证券化阻碍是不大的,但关键是“符合要求”的PPP项目实在太少了,根据证监会《负面清单指引》及其他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管理要求,PPP项目若想进行资产证券化,首先要符合:必须是入库项目;已建成且已产生稳定现金流(仅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保障房项目可以在建设期中进行资产证券化);在通用公式下可根据以往现金流表现明确预测未来稳定收入区间或回款合同法律界定清晰等条件。而我国在PPP全面推广刚起步局面下,必然无法拿出那么多符合要求的项目,可若是想把资产证券化工具的充分使用当回事,就需要管理层进一步地给出合适的准入项目标准以及案例以供参考。
在新的资产证券化推进政策中,发改委以标准PPP合同签约后已建成,并已稳健运营两年以上,且原始权益人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为基本门槛,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2月17日前推荐1-3个适合进行证券化融资的PPP项目。待此流程完成后,预计◻◻范围内将有百余个得到权威肯定的PPP资产证券化项目出台,届时,我们便可以根据这些案例提炼出管理层认可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标准,并指导其他项目有序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流程。
二、进一步加强“特许经营”在PPP领域的权威地位
因资产证券化业务一般是基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所以PPP资产证券化业务对应的必然是以基础设施完成后进入服务期的项目为主,而这些项目,严格地说都属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范畴,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公路,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垄断性经营项目,发改委的领导在新的资产证券化推进政策出台后向媒体提示道:2014年至今推出的项目大多刚签订PPP合同或者正处于建设期,进入运营阶段的并不多,因此,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初始阶段,2014年以前的特许经营项目可能会成为证券化融资的重点。
换言之,发起于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新一轮PPP推广热潮中的项目,除为数不多的保障房项目外,其他项目将无一入围。此举有效地向市场提示“特许经营”的优异性——从近年的PPP项目实践来看,因财政部提出的PPP项目操作流程更为细致、规范,且直接涉及财政补贴的拨付与否,所以基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PPP项目合同指南》等财政部管理规范的“PPP项目合同”正在大举替代2014年以前大部分公用事业领域所通用的“特许经营协议”。但发改委而今的动作将使“特许经营”的意义不仅停留在项目合作模式层面,更是未来项目融资的一项重要保障,于是乎,这就令使其采用的必要性得到了有效的提升。故预计未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将出现“PPP项目合同”和“特许经营协议”同签的局面。
三、发改委从此将在“PPP金融”领域占有一席之地
从目前PPP项目融资的现状来看,项目方除获得基于项目本身资质、社会资本方资质而做的相对市场化的融资外,从行政单位所得到的融资帮助主要是财政部门针对PPP项目补贴而出具的人大决议和财政承诺函——这也渐渐成为资金方评价项目回款能力的重要依据。但而今,发改委在资产证券化领域找到突破口,可谓是一招精彩的布局,这不仅有效满足了社会资本方在项目运营期时的融资需求,同时也让参与PPP项目的资金方在前期参与时多获得了一条或有的“增信保障”,进而加大了PPP项目顺利落地的可能性。
同时,从“差异化服务”的角度来看,当前PPP项目的资本金融资和前期建设融资主要依赖于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和基于商业模型的项目利润预测,但因为国内PPP项目在设计时对于商业模型的设计较为“粗糙”,以至于无法令资方真的将其列入参考范围,所以资金方主要依据政府补贴的额度进行资金提供,于是可大致认为项目前期融资是由“财政部服务”所主导,即我之前所提的财政部通过开具针对PPP项目补贴而出具的人大决议和财政承诺函来为PPP项目增信;项目建成后进入运营期时,会采用售后回租、项目抵押、资产证券化等模式进行运营期间的再融资——不过,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虽然也是金融界一直建议的运营期项目融资模式,但因门槛过高,以至于鲜有项目采用。
而今,“PPP-ABS”业务在发改委的推动下,将从理论走向实践,并且有望在2017年年内落地百余单,业务总量预计将超过当前资产证券化产品备案总数的50%,这不得不说是PPP金融服务领域的一项壮举,PPP投融资格局也必将因此而发生剧变。
对于银行而言,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进一步放大杠杆,在同等额度的准备金基础上操作更多的项目;对于社会资本方企业而言,资产证券化也可以实现在不增加负债的情况下提前回笼现金,使其可以以更高的效率参与到更多PPP项目的建设中,所以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建设单位,都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使项目产生更大的金融价值。
发改委此步棋,润雨细无声,跳脱了财政的体系约束,开发了一条颇有特色的参与路径,也能够为市场上的各类企业切实带来益处,着实令人赞叹。延续发改委此举,也希望在未来各部委可以更多地参与到金融产品的研究中,为PPP领域提供更多富有创造力的金融工具,以帮助该领域充分盘活资源,带来更好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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